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509號
原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植熙
訴訟代理人 許玉秋
謝育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柏羚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885元,尚應補繳265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