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6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畇宏
訴訟代理人 郭春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0,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葵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