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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670號
原      告  楊順旭  


被      告  智丞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崑滄  
被      告  統晟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淑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4067號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代墊款事件,被告提出抵銷抗辯,其抵銷抗辯的主動債權的請求權基礎及原因事實,牽涉原告起訴事實的同一個工程事件所衍生的鋼筋竊盜案件,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114年度偵字第14067號案件偵查中,經本院調閱前揭偵查卷宗稽之無誤。因原告所涉前述竊盜嫌疑,確足影響於被告抵銷抗辯成立與否之判斷,而抵銷抗辯成立與否又涉及其是否具備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2項並參),應有參酌刑事卷證資料之必要,惟相關證據現均在檢察官偵查中,因此本件民事訴訟程序應有裁定停止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