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市○○區○○○路○段000號八 樓
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葉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葉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987元(含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2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