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707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張靖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利煌科技有限公司、顏世壎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零參拾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2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14年度司促字第4446號准許在案,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4,414元【計算式:98,000元+113年3月31日至114年3月11日之利息14,864元+188,650元+102,900元=404,41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3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繳上揭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