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727號
原 告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訴訟代理人 吳俊輝
林咸亨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陳宏仁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8,535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附表(幣別:新臺幣;時間: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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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113年11月10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4月28日(此有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憑,見114年度司促字第7580號卷第5頁),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41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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