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7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菘苑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邵薔
訴訟代理人 陳健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本渝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000元,應繳納上訴費用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