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80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張智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3,3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