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862號
原 告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有福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92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40,49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50元,原告僅繳納5,920元,尚不足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