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8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明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秋香、沈志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於民國114年10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5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