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125號
原 告 蔡昇諭
被 告 文漢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飛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