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163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送達代收人 黃靖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家新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55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