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18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承斌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邵蔡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00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又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後,其代表人已變更(卷附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參),應依法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併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