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200號
原 告 洪明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亨展即王文義之繼承人等請求給付利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2,5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