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242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陳宣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濬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44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