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25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王中志
被 告 陳良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6,73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