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266號
原 告 重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再傳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慧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參諸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參諸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亦可明瞭。再按,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原告希望法院判決之結論,須明確而一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48號判決意旨可參)。
二、查,原告向本院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內,並未明確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之前揭說明,原告之訴顯然不符法定程式,爰依前揭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之;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