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266號
抗 告 人 重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再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慧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前以114年度南簡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嗣抗告人對於本院前開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