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269號
原 告 李仕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十十租賃有限公司間確認車輛所有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事項: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應陳報本件車輛(如附表所示)於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