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277號
原 告 黃子倢
訴訟代理人 呂宗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昭盈交通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1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