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28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如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筱筠即三鑫企業社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310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