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351號
原 告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榮俊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訴訟標的,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次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0386元(債務人蔡雅妃於系爭3筆土地公同共有權利比例計算土地公告現值總和為39萬1158元,再乘以債務人蔡雅妃之法定應繼分3分之1),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