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375號
原 告 三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豪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羅暐智律師
湯巧綺律師
被 告 璞樂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育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廖庭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