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43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明舜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帝飯店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97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