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439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莊喬能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許博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0,77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59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