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45號
原 告 鍾岳融
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
被 告 楊詩柔(即楊勝閔之繼承人)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鄭雅玲(即楊勝閔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6,70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