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461號
原 告 王湘妤
訴訟代理人 陳俊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遠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