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483號
原 告 黃光輝
訴訟代理人 翁銘隆律師
被 告 昶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瓏璋
訴訟代理人 劉哲宏律師
吳昌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4,6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