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486號
原 告 得贏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