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501號
原 告 陳邱素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揵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53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