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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537號
原      告  遠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許嘉欽  
被      告  傅瑮瑮  
            丘大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60,219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1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參照)。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定參照)。另土地如無實際交易價額者,非不得以政府機關逐年檢討調整之公告現值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09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代位傅蘭章起訴請求分割傅蘭章與被告二人因繼承被繼承人林月英而取得之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依原告主張之傅蘭章應繼分比例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0,21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表:
編號
原告訴請
代位分割之標的
權利範圍
原告主張被代位人傅蘭章之應繼分比例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0000分之350
3分之1
土地面積15,091.75㎡×公告土地現值41,400元/㎡×100000分之350×3分之1=728,932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4樓之3)
1分之1
3分之1
房屋課稅現值619,800元×1分之1×3分之1=206,600元
3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赤崁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23,344元

3分之1
23,344元×3分之1=7,781元
4
中華郵政公司太平永豐路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50,718元

3分之1
50,718元×3分之1=16,906元


合計

960,2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