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54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秀琴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