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559號
原 告 村川愛莉
法定代理人 村川慎太郎
兼法定代理人 王鈴雅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
被 告 陳守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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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洪儷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32,7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6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