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5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佩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7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