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574號
原 告 御正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盈瀚
送達代收人 梁英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愷叡、廣泰通運有限公司、鍾肇和、六堆交通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1,77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