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576號
原 告 台南市工聯計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清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金村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萬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