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65號
原 告 賴冠傑
被 告 劉文元
劉芳益
林劉美貴
訴訟代理人 劉子銘
被 告 劉益安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
被 告 劉淑美
訴訟代理人 張武祥
被 告 劉孫玉娥
劉子銘
劉冠志
劉美宏
劉美惠
劉美智
石鈺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陳梅鳳
被 告 力愷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美怡
訴訟代理人 葉育超
被 告 葉育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163元。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所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系爭土地於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63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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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8,163元 (39,400元×341.87㎡×14/23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