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醫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張育維
訴訟代理人 陳姞嫻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牙醫診所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