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保險小字第3號
原 告 蔣東翰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訴訟代理人 林韋甫律師
葉張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5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調查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