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保險小補字第1號
原 告 侯季言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含起訴前利息)共新臺幣(下同)56,6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