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保險小補字第4號
原 告 邱奕瀚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282元【計算式:65,500元+自民國114年9月24日起至115年2月25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2,782元(元以下4捨5入)=68,2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