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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夏駿軒  


相  對  人  鄭昭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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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莊淑溶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0日所為之112年度南全字第21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2年度南全字第21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