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勞小字第18號
原 告 郭怡綪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富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未達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