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勞小補字第3號
原 告 薛金定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巨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提撥退休金及加班費共新臺幣(下同)35,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5,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所明文。故扣除其暫免徵收之3分之2,原告應先繳納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元×(1-2/3)=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