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勞小補字第8號
原 告 吳瑾昊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年終獎金新臺幣(下同)7萬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扣除其暫免徵收之3分之2,原告應先繳納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元×(1-2/3)=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