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勞簡字第36號
原      告  楊繡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帥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佰壹拾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15年度司促字第5698號准許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1,198元,原應徵收裁判費4,230元,因均屬請求工資、資遣費,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820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0元(計算式:4,230-2,820=1,410),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1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繳上揭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