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勞簡字第47號
原 告 吳氏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帥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5年度司促字第5701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692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6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暫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453元【計算式:4,360元1/3≒1,4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