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勞簡補字第5號
原 告 賴澔祥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提繳勞工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提繳新臺幣(下同)415,066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15,06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6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暫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887元【計算式:5,660元1/3≒1,8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