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勞簡補字第7號
原 告 陳智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固信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工資、預告工資、特休未休之工資、具經常性給予性質之保障年終獎金、資遣費等合計新臺幣(下同)85,00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提繳勞工退休金24,996元,經核均屬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9,998元(85,002元+24,996元=109,998元,請求起訴後遲延利息部分不併算其價額),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3分之2即1,087元,則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43元(1,630元-1,087元=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庭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