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勞簡補字第8號
原 告 徐百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八大家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33,872元、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即俗稱之加班費)11,055元、年終獎金27,500元、專案獎金300,000元,共計372,427元(計算式:33,872+11,055+27,500+300,000=372,427)。是本件訴訟訴訟標的之金額為372,4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40元,惟因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加班費、年終獎金及專案獎金,乃因給付工資涉訟;且原告為勞工,本件訴訟為勞工起訴之事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3,427元(計算式:5,140元×2/3=3,4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準此,本件訴訟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13元(計算式:5,140-3,427=1,71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仕蕙